谭君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鹿寨县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谭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量:658


原告起诉被告鹿寨县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谭君律师受鹿寨县XX医院委托为代理律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鹿寨县XX医院赔偿原告100,000元。后经谭律师极力举证和申辩,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鹿寨县XX医院避免了可能的十万元纠纷损失。

8原告起诉称:XX到鹿寨县中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双肾结石”,鹿寨县XX医院征得家属同意施行右肾盂切开取石手术。后因术中有其它未发现的病情,后因病情不断恶化XX死亡,原告上诉申请法院判决鹿寨县XX医院赔偿原告100,000元。后谭律师作为鹿寨县XX医院代理律师,法庭上举证鉴定意见为:鹿寨县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行为中诊断正确,制定治疗原则正确,措施正确,因此不存在过错参与度,则也不存在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力述鹿寨县XX医院无责任过失法庭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鹿寨县XX医院避免了可能的十万元纠纷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被告鹿寨县XX医院在对患者XX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证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鹿寨县XX医院对XX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告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也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该鉴定结论法院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谭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君律师咨询。
谭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9好评数1
广西柳州市三中路9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君
  • 执业律所:
    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3*********8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南宁
  • 地  址:
    广西柳州市三中路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