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君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韦某某因医疗事故至死亡一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误诊后为了逃避责任串通尸检人员伪造虚假病理诊断,谭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了让医院负责事故责任过失的50%。审判结果被告某医院共计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约26万元,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的亲属韦某荣生前于2013年11月11日因病住被告柳州市某医院,2013年11月14日出院,被诊断为:1、左输尿管结石;2、左肾多发结石;3、左肾重度积水;4、左肾周感染;5、尿路感染;6、双肾囊肿。办理出院又在当日住进被告医院。次日(即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为患者韦某荣施行左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手术历时1个小时后在中午12时15分结束。手术后,患者韦某荣面色苍白,当日14时多,血压下降。当日15时,管床医师申请院内会诊。2013年11月16日早晨6时30分,患者韦某荣死亡。尸检发现,患者韦某荣的左肾破裂,大小4公分乘5.5公分,充满血凝块,腹膜腔大量积血等。患者韦某荣被发现手术一侧的左肾破裂出血后,被告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的手术医师为逃避责任,隐瞒实施“结石气压弹道碎石术的事实真相,并串通尸检人员出具左肾“积脓”、“坏死伴破裂、出血”的虚假病理诊断,性质特别恶劣。根据术前知情同意书、术前以及术后的临时医嘱单、麻醉记录单、手术收费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以及临时医嘱单上显示的收费项目、长期医嘱单、手术患者交接核实表、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表等客观记录,特别是《麻醉记录单》,其显示拟行手术是“左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手术后的手术名称显示“同术前”,这些客观证据资料均清楚证明被告为患者韦某荣实施了“左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而不是“输尿管镜检置管术”。但是,被告医院的手术医师在出具的《手术记录》以及其它主观病历资料上只提及“左输尿管镜检置管术”,却故意隐瞒实施“气压弹道碎石术”的事实,企图逃避因气压弹道碎石失误造成肾破裂的责任。尸检人员出具左肾“积脓”、“坏死伴破裂、出血”的虚假病理诊断,虚假在于“解剖所见”中并没有左肾积脓,只有充满血凝块。医源性损伤的肾破裂组织必然有炎性反应、细胞组织部分坏死,故依据病理切片所见也不能主观认为“坏死伴破裂、出血”的结论,而应当客观地表述为左肾实质破裂、出血。
本案经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和进行新的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意见书中认为:
医方在对患者韦某荣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突发的病情变化认识及分析不足,以及抢救措施欠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故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单方面原因。本案中当医方考虑患者存在腹腔内出血,建议剖腹探查时,患方家属长时间(约9小时)未能作出决定尽快手术治疗,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时机,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另一方面原因。因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和患方迟迟未决定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共同导致患者最终未能抢救过来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责任程度各为50%。”综上所述,该鉴定意见书最后的鉴定意见为: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在对患者韦某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韦某荣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为50%。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柳州市某医院赔偿谭君律师代理的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约26万元,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